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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京華時報訊(記者孫思婭)離婚後和前妻共同生活在一個屋檐下,王先生將前妻劉女士起訴至法院,要求分割二人的共有房屋。昨天記者獲悉,昌平法院判決駁回了王先生的訴訟請求。
  王先生說,1995年,他患精神分裂症和幻聽幻覺妄想等精神疾病,需長期依賴藥物控制疾病發作。1998年12月,他和比自己大兩歲的劉女士登記結婚,劉女士帶有一個兒子。婚後,劉女士經常與他和他的母親發生爭吵,甚至通過言語刺激和拒絕給王先生服抗精神疾病藥物的方式虐待他,致使他先後兩次自殺入院搶救。
  王先生說,2010年,劉女士拒絕對他履行夫妻扶養、管護義務,還將共有房屋出租盈利。於是2013年,王先生的母親作為監護人,為維護兒子的合法權益,依法提起王先生和劉女士的離婚訴訟,並要求分割共同財產,經海澱法院判決,確認了王先生和劉女士共同使用二人的共有房屋。此次,為避免王先生受到進一步刺激,王先生和母親訴至法院,請求法院依法將王先生和前妻劉女士共有的房屋以折價、變價、拍賣的方式變現,並將所獲價款予以平分;此外,要求劉女士向王先生支付在房屋變價分割前所獲收益。
  劉女士辯稱,海澱法院已經將財產分割完畢,沒有必要再次分割。除了兩人共有的房屋外,她沒有其他住房也沒有工作,且還要養自己的母親和兒子,房子就是她的生命,因此,劉女士堅決不同意賣房,請求法院駁回王先生的訴訟請求。
  昌平法院經審理後認為,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予以證明。王先生辯稱涉案房屋由劉女士占有使用收益,致使精神殘疾的王先生隨年邁的父母漂泊在外,居無定所,但他並沒有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劉女士單獨占有涉案房屋,且有不允許其居住的情況,王先生也沒有證據證明劉女士將涉案房屋進行出租並獲取收益。另外,涉案房屋是劉女士及其子的唯一居住用房,在海澱法院作出離婚判決後,並無新情況發生,該房屋現在不宜分割,因此,法院判決駁回王先生的訴訟請求。  (原標題:男子離婚不離家訴前妻分房產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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